今天是第15个世界海洋日、第16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在最高检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盗采海砂犯罪案件1000余件2800余人。
高景峰告诉记者,从检察办案情况看,盗采海砂犯罪主要集中在福建、浙江以及广东近海海域,呈现出一定的地域特点。同时,手段翻新、屡禁不止,不仅盗取、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并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和进行综合整治。
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高景峰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也发现,由于海上犯罪的特殊性,如海上犯罪现场易破坏、证据易毁弃等,导致一线办案部门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取证难度大、打击效果欠佳等现实难题,亟需有针对性加以解决。《纪要》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
一是解决涉海砂犯罪罪名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涉海砂犯罪适用罪名主要有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但是在实践中各地适用标准不一。《纪要》基于共同犯罪一般原理,综合是否存在事前通谋、事中共同犯罪故意、采砂行为是否完成等因素,明确了对涉海砂犯罪分别以非法采矿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处理的具体情形。
二是解决涉海砂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难的问题。涉海砂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实践中盗采海砂团伙与运输海砂团伙之间并无直接往来,相互之间普遍存在一级甚至是多级中间人,且沟通交流多为单线联系,行为人主观故意不易认定。《纪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当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是解决上下游犯罪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由于非法采矿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办理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上下游犯罪刑期倒挂问题。《纪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非法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产生收益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处理的具体规则。
四是解决劳务人员责任认定难的问题。办理案件中对于屡次参与非法采砂但只提供劳务领取固定工资的人员,因证据不足、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等原因,往往无法认定其构成盗采海砂违法犯罪,难以做到有效打击。《纪要》进一步明确了“高额固定工资”的判断标准和不适用“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具体情形,准确界定劳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